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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3·15行动 | 韩轶: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北大法宝 2022-05-11

⊙ 本文长约1000字,阅读需时3分钟  


导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北大法宝作为国内领先的法律人工智能公司,这次我们专门联合今日头条法律频道打造“法律专家团队”,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会邀请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学者,在北大法宝各媒体渠道和今日头条法律频道分享对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真知灼见,将法律热点分析、专家解读等优质内容普及广大社会群众、加强维权意识。
本文以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为主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犯罪模式也呈现了新的变化,刑法也应与时俱进,进行分层级的保护。
下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的分享:


互联网技术推动传统的金融行业产生了质的飞跃,然而,现代金融在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金融消费者信息一直是信息数据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海量数据信息泄露事件,使金融消费者数据背后所蕴藏着的巨大社会财富、公共福祉和国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自金融行业产生以来,金融消费者信息亦随之产生,因此,金融消费者信息并不是一个全新事物,然而,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双重作用下,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都产生了变化,引发了新的刑法保护需求,而与此相对应的,针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犯罪模式也在实践中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刑法也应当进行分层级的保护。


其一,金融消费者信息个体安全的刑法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隶属于特定主体的信息安全,既包括普通的金融消费者,也包括享有金融数据权益的金融机构,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同样保存、管理着大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同样是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基础。而基于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高价值属性,有必要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和金融机构信息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个体信息安全应当在隐私权、财产权的基础上,被视为一种全新的权益进行刑法保护,而基于成年和未成年人、自然人和商业机构等个体的差异,显然还应当具有差异性的保护模式。


其二,金融消费者信息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大数据的规模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公共资源特性,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特别是金融机构中保管的大量金融消费者信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而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流转过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及管理、数据分析及挖掘、数据展现和数据应用等一系列行为。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可以整体分为数据的获取和数据的利用两类行为,二者是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信息流转的核心和关键。


其三,金融消费者信息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而信息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网络安全是居于信息安全之下的“载体安全”之一,是当代国家安全的三级要素;网络空间(即网域)安全则是国域安全的构成要素,是当代国家安全的二级要素。达到一定数量层级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将会从公共安全上升到国家信息安全,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前提。因此,有必要引入刑法对于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数据类型、数据使用进行规范,特别是在国际金融业务开展中维护中国“数据主权”。


作者简介:


韩轶,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科带头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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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晓婉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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